先看結論

德里高等法院法官 Amit Bansal 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作出初步認定:OpenAI 以新聞通訊社 ANI 的報導訓練 ChatGPT,屬印度《著作權法》第 52 條第 1 項第 a 款的公平處理、不構成侵權,ChatGPT 的產出與 ANI 原文不實質相似,因此拒絕核發臨時禁令。此為印度具憲法審查權的法院首度對 AI 訓練版權爭議作出觀察,但屬初步意見、全案尚未定讞。

印度首件 AI 版權初步見解:訓練屬公平處理、拒絕核發禁令

《印度快報》自德里高等法院的現場報導,法官 Amit Bansal 於 7 月 24 日在公開庭作出初步認定:OpenAI 將新聞通訊社 ANI 的報導儲存下來、用於訓練 ChatGPT 背後的大型語言模型,屬於印度《著作權法》第 52 條第 1 項第 a 款的「公平處理」(fair dealing),因此不構成侵權。這是印度具憲法審查權的法院首度對 AI 訓練版權爭議作出觀察,但屬臨時階段的初步見解、並非最終判決。

ANI(Asian News International)於 2024 年對 OpenAI 提起訴訟,主張對方未經授權使用其新聞內容訓練模型,且 ChatGPT 曾逐字重現其報導,甚至產生幻覺並把內容錯誤歸屬給 ANI。法院進一步認定,ChatGPT 以檢索增強生成(RAG,即模型回答時即時擷取外部資料再生成)技術產出的內容,與 ANI 的原始報導「不實質相似」,也未見任何「記憶或反芻」ANI 原文的情況,因此 ANI 無法初步證明自己有權取得臨時禁令。法院並表示,一旦核發禁令,將對 OpenAI「乃至整體公眾」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——平衡便利(balance of convenience,即衡量禁令對雙方造成的不便)偏向 OpenAI 一方。

本案另有印度出版商聯盟、數位新聞出版人協會與印度音樂產業等組織加入並提出類似異議。OpenAI 則主張並非直接儲存資料,類比「讀一本書不等於使用它」,並稱預訓練在印度境外伺服器進行、已迭代模型以防反芻,且於 2024 年 11 月將 ANI 網域排除於後續訓練。

從輸入到輸出:法院初步判斷落在 ChatGPT 的產出

這份初步意見的分析重心,落在 ChatGPT 的產出而非訓練輸入。傳統版權爭訟問的是「受保護的作品是否被複製」;AI 案件的難處在於,複製若發生,是發生在訓練階段,而使用者只接觸到模型之後的產出。ANI 正是敗在這一點——法院在初步階段找不到 ChatGPT 重現其受保護表達的證據,臨時禁令因此不成立。

但必須厘清一個界線:法院是「在初步階段把判斷落在產出」,而非宣告「輸出才是著作權分析的唯一正解」。據法律分析平台 Beyond Precedent 對本案的拆解,究竟應以訓練輸入還是生成輸出作為分析主軸,法院明言尚未定論。換言之,輸入與輸出何者為重心,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,而本案的初步判斷剛好是在輸出這一端站穩。

技術上,這裡有兩個不同層次的發現同時對 OpenAI 有利,不宜混為一談。第一層是訓練階段:OpenAI 主張大型語言模型不是可供檢索的資料庫,訓練時文本被切分為 token、轉為數值表示,再透過反覆最佳化調整數十億個參數;完成的權重是一種有損且不可逆的壓縮,無法從參數還原出 ANI 的原文,這正是「不會反芻」的技術根據。第二層是推論階段:RAG 確實會在回答時擷取外部文件,性質上屬於檢索,但法院認定這些 RAG 產出與 ANI 受保護的表達不實質相似。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,而非思想、事實或資訊本身,而新聞中的事實本就屬於公共領域——這支撐了產出不侵權的認定。

公平處理與合理使用的根本差異:印度 §52 與美國 fair use

判決的法定基礎是印度《著作權法》第 52 條,這也是本案最尖銳的開放問題。印度的公平處理是「列舉式」例外,條文明列私人研究、評論、報導時事等特定情境才不構成侵權,不同於美國由四項要素衡平的開放式「合理使用」(fair use)。法院初步採信的,是第 52 條第 1 項第 a 款的「研究」例外。

支持方主張,機器學習分析文本以辨識模式、而非傳播受保護的表達,擴大公平處理可促進科學進展。但反方指出一個結構性疑點:印度國會立法時從未預想商業 AI 系統大規模吞噬版權內容的情境,第 52 條的原意是傳統研究與學術,而非科技公司的商業訓練。把商業 AI 訓練裝進「研究」例外是否過度擴張解釋,預料將成為全案進入實體審理後的核心爭點。與此同時,本案至少留下四個待解問題——AI 訓練是否構成第 14 條的「重製」、暫時性運算副本是否構成重製而侵權、商業 AI 能否落入第 52 條、以及分析重心應放在訓練輸入還是生成輸出。這些都未在初步階段定論。

取得方式之爭:美國區分合法與盜版,印度暫未觸及

把德里高院的初步意見放回全球版權地圖,分野不在「授權或免授權」,而在「取得方式是否決定侵權」。在美國,與 ANI 同類型(新聞出版方控告 AI 業者用其新聞訓練)的《紐約時報》控告 OpenAI 與 Microsoft 案仍在進行,爭點集中於訓練是否構成市場替代。而 Anthropic 的圖書集體訴訟則以15 億美元和解——關鍵在於法官 William Alsup 同時裁定,在「合法取得」的書籍上訓練 AI 屬合理使用、不必然需要授權或付費,15 億美元的賠償是針對「自盜版來源(LibGen、PiLiMi)取得書籍」這項侵權責任,而非訓練行為本身的授權費。

換言之,美國的路徑是以「取得方式」為軸:合法取得可訓練、盜版取得須賠,但「合法取得」的界線(涵蓋購買、授權、乃至未授權抓取公開網路內容)本身仍未定。印度的初步意見則走另一條路——在未區分取得方式的前提下,直接把訓練行為納入公平處理。據Moneycontrol 等印度媒體報導,本案被普遍視為印度首件重大 AI 版權初步見解。兩相對照,同一個「用版權內容訓練 AI」的行為,在美國的命運高度取決於資料怎麼取得,在印度的初步意見裡則未必需要先回答取得方式的問題——對同時在多國部署模型的業者而言,訓練資料的合規成本將因司法管轄區而異。歐盟採第三條路,以《數位單一市場指令》的文本與資料探勘例外保障訓練,但允許權利人選擇退出;英國則仍在評估是否改革同類例外。

出版方與 AI 業者的下一步:這只是初步意見

性質上,這是一份初步認定(prima facie view)的臨時階段裁定,僅拒絕核發禁令,並未最終決定雙方權利,全案仍將進入實體審理。真正的決戰點是後續的實體判決,乃至印度國會是否選擇修法——畢竟《著作權法》制訂時根本沒有 AI。

正因為初步判斷落在「產出」這一端,各方此刻的行動也應對準產出與證據。對出版方而言,單憑「文章被用於訓練」很難在初步階段取得禁令,授權談判籌碼下降;更務實的自保是在網頁內容加入機器可讀的權利保留或退出標記(在歐盟具法律效果),並系統性地蒐集 ChatGPT 逐字輸出自身受保護內容、或產出實質替代原作的具體事證——這正是初步意見裡 ANI 缺失、卻能在實體審理扭轉結論的關鍵證據。對 AI 業者,初步意見雖有利,但第 52 條的解釋範圍與訓練過程的中間重製是否侵權都可能在終審改寫;在印度司法見解成熟之前,保留訓練語料的合法取得與來源證明、不把一份初步裁定當成免除授權的通行證,才是穩健做法。